子女不盡贍養(yǎng)義務 贈與房產可撤銷(以案說法)
【案情】張某與女兒秦某簽訂承諾書,約定張某將自己名下的房屋無償贈與秦某,但保留自己有生之年在此房屋內永久性居住的權利;秦某承諾,接受贈與后承擔起對張某的贍養(yǎng)義務,張某在此住房內永久居住……一段時間后,張某又與秦某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張某將案涉房屋贈與秦某,并于同日將案涉房屋過戶至秦某名下,但未辦理居住權登記。
辦理過戶后不久,秦某便與案外人朱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將案涉房屋出售給朱某。后因本案所涉產權糾紛,案涉房屋被法院保全查封,無法辦理網(wǎng)簽及后續(xù)不動產轉移登記手續(xù),朱某遂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向法院起訴秦某解除合同,法院判決解除合同,秦某返還朱某定金、給付朱某違約金及居間服務費損失,判決已生效。
張某主張本案是附義務的贈與,但秦某未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且將案涉房屋出售,要求撤銷贈與。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張某的主張。
【說法】我國民法典規(guī)定,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yǎng)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張某與秦某簽訂的保留居住權益贈與的承諾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屬合法有效。秦某與張某另行簽訂的贈與合同在形式上為制式合同,結合其簽訂時間,應屬配合房屋過戶所為的法律行為,不能以此否定承諾書的約定內容,二人之間就案涉房屋贈與的真實意思及權利義務關系仍應以承諾書約定為準。
法院認為,張某對案涉房屋的贈與應系附義務的贈與,根據(jù)承諾書的約定,所附義務為秦某對張某盡到贍養(yǎng)義務,并確保其對案涉房屋的居住權益。而秦某在接受案涉房屋贈與及辦理過戶后不久,即與案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出售案涉房屋,構成對贈與合同所附義務的違反,故張某主張撤銷贈與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應予支持。
當前在“以房養(yǎng)老”作為重要養(yǎng)老方式的背景下,“涉房屋轉讓托付養(yǎng)老類”案件不斷增多,尤其是父母對子女保留房屋居住權的贈與合同糾紛最為典型。該案被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確定為北京法院第三十批參閱案例。
(案例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本報記者魏哲哲整理)
《 人民日報 》( 2024年05月23日 19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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