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人好報 養(yǎng)老送終獲繼承權
老王被朋友閆女士一家照顧直至去世,生前立下遺囑,愿意讓朋友為其養(yǎng)老送終,并由朋友繼承其拆遷所得權益。老王去世后,閆女士起訴要求其繼承人給付60余萬元。記者昨天獲悉,法院支持了閆女士的訴訟請求。
閆女士與老王是朋友關系,兩人于20多年前相識。當時,老王居無定所,閆女士一家將其接來一起居住生活,共同照顧老王直至其去世,并且料理了老王的后事。
老王生前立下了自書遺囑,內容包括:自己愿意生由閆女士養(yǎng)老,死由閆女士安葬,其名下宅基地經拆遷取得的合法權益和所得全部由閆女士繼承。他去世后,閆女士提起訴訟,要求老王的法定繼承人小王、程某依遺囑將老王拆遷所得補償款60余萬元給付自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老王所立自書遺囑真實有效,鑒于閆女士非老王的法定繼承人,而老王遺囑中寫明由閆女士繼承其遺產,故該部分法律關系應遵循《民法典》中關于遺贈的規(guī)定。在老王去世后,閆女士主張繼承權利,表示其接受贈與。閆女士亦按照涉案遺囑內容履行了對老王生養(yǎng)死葬義務,故閆女士要求拆遷補償款適用遺贈處理,由其繼承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北京一中院團河法庭庭長趙蘭介紹,《民法典》確定了關于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效力。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負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如果遺囑中體現(xiàn)了被繼承人需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養(yǎng)老的內容,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履行該義務。
法官認為,閆女士對老王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體現(xiàn)了人與人之間的互助精神和對社會責任的承擔,值得肯定與尊重。遺囑是被繼承人生前對其財產的最后安排,是個人意愿的體現(xiàn);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司法應當充分保障受遺贈人享有接受遺贈的權利。(北京晚報記者 林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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